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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的部分复制也属于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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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1-25 12:36:1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第 9,609/98 号法律规定了计算机程序的知识产权及其在该国的商业化,界定了权利和义务,以便计算机程序受到授予文学作品的法律制度的保护。立法者寻求与处理该问题的国际立法保持一致。 然而,由于其“特殊”性质,同时其在法律上等同于文学作品(第 9,609/98 号法律第 1 条和第 2 条),法院在审理涉及伪造(未经授权复制)文学作品的案件时一直遇到困难。计划,以便做出的决策有不同的方向。毕竟,什么才能真正被视为盗版软件呢? 人们普遍认为,软件的想法或用途(除非受保密协议约束的私人程序)不受保护。我们可以说,对计算机程序的保护包含在其各种类型和组成它的部分中,并且这种保护并不妨碍类似程序的存在“......当这是由于其应用程序的功能特征时,遵守规范性和技术性的戒律,或限制替代的表达形式。” (第 9,609/98 号法律第 III 条第 6 条)。

仅分析程序的结构和体系结构(子程序的组织)及其源程序(属于程序一部分的指令),为了受到保护,程序必须是原创的(以作者的个性为标志),我们知道当两个程序之间的同一性或相似性无法通过其准备过程中 电报数据 强加的技术需求来解释时,就可以认为是伪造的。 然而,在盗版世界中,我们有两种不公平的竞争对手。首先,那些不在市场上作为程序作者的直接竞争对手,而只是复制程序进行秘密交易的人;其次,那些通过创建计算机程序直接在市场上竞争的人。 在第一种情况下,非法复制的验证相对简单,因为程序没有改变,只是复制了它,因此,一旦动作得到良好指导,法官就很难对配置产生任何怀疑。案件中的假货。具体。 但是,当涉及到同等水平的竞争对手(例如:苹果和微软)时,我们会遇到几个因素,例如工业间谍活动、篡改程序、更换员工等。这使得侵犯计算机程序版权和/或所有权的定义变得非常复杂。



换句话说,一旦一个程序被设计出来并投放市场,竞争对手可能不会满足于简单地采用该想法并致力于设计自己的程序(法律允许),而是会“拆除”该程序,有效地复制其几条主要或辅助指令行,进行一些或几处修改,以减少非法复制。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从案件一开始的良好表现就变得至关重要,因此专家的结论,结合法官对证据的评估能力,将决定诉讼是否继续进行。 事实上,最大的法律不稳定恰恰在于对这种情况的审查。法官将根据两个程序之间的同一性或相似性的百分比或分数来判定一个程序实际上构成了前一个程序的伪造品? 不幸的是,对于这个问题,没有正确的答案,值得在我们的法理学中作为研究和研究的初步来源,第 597199702 号民事上诉判决中作出的第六民事庭的裁决,其中部分内容复制被视为伪造,始终强调向主管机构注册计算机程序是确定创建日期、作者身份和所有权的最安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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